雙邊協議型國際合作擴充加值-常見問題
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申請案算計畫件數嗎?
經審查獲推薦而增核擴充加值經費,此為原計畫加值補助國際合作研究經費,屬追加計畫經費案,不列入本部補助計畫主持人之計畫件數計算。
執行中研究類計畫之執行期限不足以涵蓋雙邊協議擴充加值國合計畫期限,可以申請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嗎?
只要是執行中研究類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均可依雙邊協議徵求計畫公告所述方式提出申請。若經雙邊選定,增核「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之支用期間將依雙邊協議設定期限為原則,不受原執行中之研究類計畫執行期限之影響。
執行中研究類計畫於延長期限內,可提出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申請案嗎?
本部研究類計畫在執行期限(含延長執行期間)內,均可提出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申請案。
對於科技部限制只能執行一件計畫者(如攻頂計畫),還可以提出「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申請案嗎?
本部限制僅得執行一件之研究類計畫之計畫主持人,仍可以該項計畫,提出「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申請案(因擴充加值計畫不列入計畫主持人主持本部專題研究計畫之件數計算),但不得再申請歐盟FP計畫、美國NSF-PIRE等雙/多邊大型國合計畫(因係完整新計畫)。
核定補助擴充加值經費與原專題計畫經費總和,以不低於雙邊協議所設定金額為原則為何意?
1.本部尊重與雙邊協議機構所簽署之協議內容,雙邊國際合作研究計畫之特點為雙方各自補助計畫經費且計畫規模相當。核定補助「擴充加值」國際合作研究經費與原執行研究計畫經費總和以不低於雙邊協議所設定金額為原則,其用意即在使我方執行計畫經費能與雙邊協議設定金額相符。
2.若原執行研究計畫補助金額已接近或高於雙邊設定金額,申請案經審查推薦獲選定,本部將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合理之國際合作研究經費。